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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09號
TNDV,103,司促,21409,201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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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
債 權 人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琮洺即宗泰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琮洺即宗泰行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宗泰行現況為「歇業」,則其負責人即高琮洺是否仍住居 於本院轄區、是否尚生存等情,即有先予查明之必要,經本 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提 債務人高琮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 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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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