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043號
TNDV,103,司促,21043,2014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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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
債 權 人 蔡文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朗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 人吳朗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 正,則債務人是否尚生存、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有無應於 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得知,難認債權 人已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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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