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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344號
TNDV,103,司促,20344,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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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周盛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健夫即余清福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健夫即余清福之繼承人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 於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余清福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 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 補正繼承系統表,則其所列之債務人余健夫是否確實為余清 福之繼承人,即無從判斷,債權人顯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 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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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