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625號
TNDV,103,司促,18625,2014090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 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歐晋嘉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 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債務人現是否尚生存、有無當事人 能力、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認 定,難認債權人已表明首揭條文所定之各款事項,應駁回其 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