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54號
TNDV,102,訴,954,201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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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陳秋苗
輔 佐 人 李義邦
被   告 洪晨恩
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
人           之3號
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
人           之3號
被   告 陸果熠
兼法定代理 陸佳仁
人           8號2樓
兼法定代理 傅千瑜
人           8號2樓
被   告 周華偉
被   告 孔維義
被   告 盧志豪即盧紀舟
被   告 周傑偉
被   告 張國強
被   告 鄒坤龍
被   告 鍾政哲
被   告 李汪泰
被   告 黃家倫
兼法定代理 黃永兆
人           弄17號
兼法定代理 徐桂英
人           弄17號
被   告 高聖傑
被   告 李佑麟
被   告 陳振賢
被   告 廖勇勝
兼法定代理 廖禮崇
人           19號
兼法定代理 李玉蘭
人           19號
被   告 陳家維
被   告 王宏裕即王光輝
被   告 陳志遠
兼法定代理 陳振福

兼法定代理 楊秀鳳

被   告 田漢傑
兼法定代理 田進春

兼法定代理 周玉如
人            2巷3號
被   告 唐偉峰
被   告 楊唯宏
兼法定代理 楊鶴松

兼法定代理 劉湧瑩

被   告 包紹辰
兼法定代理 包詠勝

兼法定代理 卜麗華
人           巷26弄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間有犯詐欺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聲明狀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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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