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陳秋苗
輔 佐 人 李義邦
被 告 洪晨恩
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
人 之3號
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
人 之3號
被 告 陸果熠
兼法定代理 陸佳仁
人 8號2樓
兼法定代理 傅千瑜
人 8號2樓
被 告 周華偉
被 告 孔維義
被 告 盧志豪即盧紀舟
被 告 周傑偉
被 告 張國強
被 告 鄒坤龍
被 告 鍾政哲
被 告 李汪泰
被 告 黃家倫
兼法定代理 黃永兆
人 弄17號
兼法定代理 徐桂英
人 弄17號
被 告 高聖傑
被 告 李佑麟
被 告 陳振賢
被 告 廖勇勝
兼法定代理 廖禮崇
人 19號
兼法定代理 李玉蘭
人 19號
被 告 陳家維
被 告 王宏裕即王光輝
被 告 陳志遠
兼法定代理 陳振福
人
兼法定代理 楊秀鳳
人
被 告 田漢傑
兼法定代理 田進春
人
兼法定代理 周玉如
人 2巷3號
被 告 唐偉峰
被 告 楊唯宏
兼法定代理 楊鶴松
人
兼法定代理 劉湧瑩
人
被 告 包紹辰
兼法定代理 包詠勝
人
兼法定代理 卜麗華
人 巷26弄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間有犯詐欺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聲明狀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