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東園間因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3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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