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明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一00年九月十一日十一時許,於臺南市永康區 郊外某處,施用毒品海洛因一次。嗣警盤查後經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檢,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一0三年月五月二十一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