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郁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
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貳對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菱明知審定號○○○九七五二六號 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耳環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 權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 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 及商品,詎其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之 犯意,先於民國一○一年九月間,自大陸網站上,以新臺幣 五十元之價格,購入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後,再於同 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其臺南市○○區○○○街○○○巷○○ ○弄○○號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 站,以拍賣帳號「minemermaid」公開張貼販售予不特定顧 客牟利。嗣經警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七日執行網路巡 邏勤務時,發現上情後,下標向其購得仿冒「CHANEL」商標 之香奈兒抗敏鋼針豹紋耳環、香奈兒C牌抗敏鋼針黑底格紋 氣質耳環各一對後,送請鑑定後係均係屬仿冒上開「CHANEL 」商標之商品,始循線查知上情。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一○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六、五○九九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仿冒前揭「CHANEL」商標之耳環二 對,為被告所有並係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郁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以一○二年度偵字第 三六三六、五○九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一○三年五 月十五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足憑。而該案所 查扣之耳環二對,為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 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揭商標法第九十八條 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 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