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82年度,82號
KSHV,82,重上,82,200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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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申○○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辛○○
  上 訴 人 巳○○
        戌○○
        宇○○
        酉○○
        午○○林朝代
        未○○林朝代
        林翠花林朝代
        林翠碧林朝代
        林祈尚林朝代
        癸○○林朝代
        林月紅林朝代
  兼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林高玉氣林添
        宙○○林添福
        玄○○林添福
        林王杏林添財
        壬○○林添財
        林淑娟林添財
        庚○○林添財
        己○○林添財
        林盈婷林添財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黃素娟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戴慕蘭律師
        薛西全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莊美玲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亥○○林三賒
        黃○○林三賒
        天○○林三賒
        丁○○
        丙○○
        林倪菊林百年
        地○○林百年
        洪林素卿林百
        林素珠林百年
        林素華林百年
        林秋月林百年
        林金時林百年
  右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薛西全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莊美玲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林偉山
        辰○○
        丑○○
        卯○○
        寅○○
  兼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子○○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偉山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上 訴 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廖宗宏
        李萬得律師
  參 加 人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倪菊、地○○、林素卿、林素珠、林素華、林秋月、林金時承受及續行上訴人林百年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於得承受其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百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死亡,林倪菊、地○○、林素卿、林素 珠、林素華、林秋月、林金時均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法   官 賴玉山
~B3法   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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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