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美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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