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005號
TNDM,103,易,1005,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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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睿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7
號、第106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睿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編號3至6及8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 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 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二、犯罪事實:楊睿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 年度簡字第2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1案);又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1346號、99年度簡 字第105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第2案),及有 期徒刑2月、2月、2月確定(第3案);復因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94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第4案);上開第1至3案所示之罪,經裁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與第4案所示之罪接續執行 後,甫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犯意,趁無人看守之際,分 別於附表編號1至6、8、9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手 段,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地,擅自將該附表所示之腳踏車侵佔 入己,供其代步之用,嗣並主動向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佳 里派出所員警自首接受裁判。
三、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南市○○○○○ 0000000000號卷,即警一卷第1頁至第9頁、南市警五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即警二卷第1頁至第4頁、103年度偵字第 2967號卷,即偵一卷第18頁至21頁及84頁至87頁、103年度 偵字第10674號卷即偵二卷第17頁至20頁,以及本院卷第



27-34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雪琴曹雅萱黃金雀林春梅蔡碧華黃張美女、江國南、邱堃瑋之證言。
㈢現場及扣押物照片、監視錄影翻拍人像擷取連續畫面、員警 職務報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四、論罪科刑:
㈠按鐵門之鎖頭,若係附加於鐵門上之「掛鎖」,固屬安全設 備;惟若係鑲在鐵門上之鎖,即構成門之一部分,如加以毀 壞,即屬破壞門扇(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433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所謂兇器,係指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 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 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核被 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 扇竊盜罪(起訴書認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容 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 條,併此敘明);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如附表編號 3至6、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而如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罪。又被告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且如附表編號7之犯行,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 之公務員未發覺前,由被告主動自首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 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101年10月31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各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附表編號7之犯行除外),均為累犯,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 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正值壯年,尚 非無謀生能力,猶不知記取教訓,再犯本案多件竊盜及侵占 犯行,所有權概念薄弱,影響他人財產安全,惟念其有返還 被害人腳踏車及賠償部分被害人金錢,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造成損害尚非重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 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編│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害人│竊取方法 │竊取之財物/ │ 罪名與宣告刑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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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2 │臺南市佳里│蔡雪琴│以不詳方式將│置於抽屜內現│楊睿彬犯毀越門扇竊盜│
│ │月17日凌│區東寧里義│ │附著於後門門│金8,000元(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晨某時許│民街141號 │ │鎖予以破壞後│已將現金花用│捌月。 │
│ │ │「方家手工│ │入內竊盜得逞│殆盡)。 │ │
│ │ │饅頭店」 │ │。 │ │ │
├─┼────┼─────┼───┼──────┼──────┼──────────┤
│ │102年12 │臺南市佳 │曹雅萱│隨手拾得菜市│置於抽屜內現│楊睿彬犯攜帶凶器、毀│
│ │月20日凌│里區東寧里│ │場內、客觀上│金8,000元, │越門扇竊盜罪,累犯,│
│ │晨某時許│義民街143 │ │足以危害人之│旋即將現金花│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號「威利造│ │生命、身體安│用殆盡。 │ │
│ │ │型美髮店」│ │全,而可供兇│ │ │
│2│ │ │ │器使用之切魚│ │ │
│ │ │ │ │用刀1支,將 │ │ │
│ │ │ │ │附著於鐵捲門│ │ │
│ │ │ │ │門鎖予以破壞│ │ │
│ │ │ │ │入內竊盜得逞│ │ │
│ │ │ │ │。 │ │ │
├─┼────┼─────┼───┼──────┼──────┼──────────┤
│ │103年1 │臺南市佳里│黃金雀│徒手竊取得逞│價值500元之 │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月10日上│區安西里義│ │,供己代步之│腳踏車1部(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午8時30 │民街175號 │ │用。 │廠牌:THUNDE│,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分許至同│旁棚架內 │ │ │R。顏色:黑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年同月13│ │ │ │色。特徵:後│ │
│ │日上午9 │ │ │ │輪警示燈及車│ │
│ │時許之某│ │ │ │體貼有隆昌標│ │
│ │日凌晨 │ │ │ │誌)。 │ │
├─┼────┼─────┼───┼──────┼──────┼──────────┤
│ │103年1 │臺南市佳里│林春梅│徒手竊取置於│總價值約200 │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月15日凌│區安西里民│ │冰箱內之物品│元之炸雞排3 │,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4│晨某許 │生街新市場│ │得逞。 │塊、炸排骨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內「39便當│ │ │塊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103年1月│臺南市佳里│林春梅│徒手竊取置於│總價值約300 │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16日凌晨│區安西里民│ │冰箱內之物品│炸雞塊3塊、 │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5│3時50分 │生街新市場│ │得逞。 │炸雞腿3塊,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許 │內「39便當│ │ │及獅子頭1小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盒。 │ │
├─┼────┼─────┼───┼──────┼──────┼──────────┤
│ │103年1月│臺南市佳里│蔡碧華│徒手竊取置於│價值約2,000 │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16日凌晨│區安西里新│ │冰箱內之物品│元之肉絲、蝦│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某時許 │生路與安西│ │得逞。 │仁、白蝦、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路佳里黃昏│ │ │魚、烏魚子等│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市場西側「│ │ │料理。 │ │
│ │ │隨意吃便菜│ │ │ │ │
│ │ │飯麵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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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臺南市佳里│不詳人│擅自將之騎走│裝設黑色牛角│楊睿彬侵占離本人所持│
│7│19日前某│區延平路 │所有 │侵占入己,作│、折疊式未上│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
│ │日凌晨某│347號「佳 │ │為代步之用。│鎖之腳踏車1 │玖仟元,如易服勞役,│
│ │時許 │里郵局」前│ │ │台。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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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臺南市佳里│黃張美│徒手竊取置於│總價值約有15│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19日凌晨│區安西里民│女 │菜攤櫃子內之│0元之米酒6瓶│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8│5時10分 │生街新市場│ │物得逞。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許 │內「美女菜│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攤」 │ │ │ │ │
├─┼────┼─────┼───┼──────┼──────┼──────────┤
│ │103年6月│臺南市北區│邱堃瑋│徒手接續竊取│價值約5,000 │楊睿彬犯普通竊盜罪,│
│ │8日上午8│開元路485 │、江國│被害人之財物│元之智慧型平│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30分許│巷「成大城│南 │得逞。 │板手機1支(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工地8樓 │ │ │Tablet PC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員工休息處│ │ │Android牌; │ │
│ │ │ │ │ │門號:093131│ │
│9│ │ │ │ │4674號:序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22號)、價值│ │
│ │ │ │ │ │約1萬元之白 │ │
│ │ │ │ │ │色智慧型平板│ │
│ │ │ │ │ │手機1支(三 │ │
│ │ │ │ │ │星牌;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及現金 │ │
│ │ │ │ │ │1,000元)等 │ │
│ │ │ │ │ │財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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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