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615號
TNDM,103,交易,615,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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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偉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7018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366號),本院受理後(
103年度交簡字第2694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瑞烈、劉秀娥告訴被告謝偉澤過失傷害案件 ,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蘇瑞 烈、劉秀娥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3 年9 月 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詳本院卷 第16頁至第17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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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