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117號
TNDM,102,侵訴,117,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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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3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無罪。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為避免 被害人之身分遭揭露,關於被害人之姓名、年籍、任教學校 ;被告之姓名、同事即證人余○○、王○○、案外人鄭○○ 、陳○○等資料,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 爰依前揭規定,僅記載代號,渠等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規定,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 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既經本 院認定無罪(理由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 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為臺南市○○區某國中(詳卷) 擔任體育組長,其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其同事即代 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意願, 未經A女之同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8年某日中午,在臺南永康區中正北路歐悅汽車旅 館後方停車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強吻A女,並強 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碰觸其性器,而為滿足其性慾之猥 褻行為得逞。
㈡於100年2月間某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天 合釣蝦場旁之停車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強吻A女 ,並強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並強迫A女幫其手淫,而為 滿足其性慾之猥褻行為得逞。
㈢於101年12月21日12時許,在邱○○位於上開其任教之國 中辦公室內,強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碰觸其性器,而為 滿足其性慾之猥褻行為得逞。
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害人 、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實係因該等證人或因 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 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 號判例、101年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 ①被告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②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③證人余○○於偵查中之證述。
④告訴人郵局存摺影本1紙。
⑤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照片。
⑥告訴人提供之錄音譯文。




晴光診所病歷表及診斷證明書。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
㈠訊據被告邱○○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A女有上揭肢體 上之親密行為,惟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 和告訴人間二情相悅是婚外情,我沒有對告訴人為任何違反 意願的行為;我給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因為告訴 人告訴我其有經濟上的壓力,所以給她當購屋的頭期款,事 後因告訴人領雙份輔導課的終點費,我很生氣才向她要回; 告訴人是因為我沒有為她簽發聘用專用教練的公文才告我強 制猥褻罪等語。
㈡公訴人雖提出以下證據為證,然無法證明被告犯行: ⑴被告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警卷第1甲7頁、偵卷 第27甲29頁):經查:被告自警詢時起,歷經檢察官偵查至 本院審理中為止,均一致堅決否認有違反告訴人意願之強 制行為等語,其間並無矛盾。又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 中雖均辯稱其未與告訴人間有肢體上之親密行為云云,與 事實不符,然被告事後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係有家室之 人,擔心後婚外情曝光而不敢承認等語,尚非與常情相謬 。故不得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未坦承其曾與告訴人間有 肢體上之親密行為,逕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均不足採 。
⑵告訴人提供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照片(見偵卷第21甲24、40 、42頁):經查: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照片上顯示通訊 之時間分別為:
①不詳時間發訊息人為鄭○○(姓名詳卷、見偵卷第21頁 右上方及左下方照片)。
②不詳時間發話人為T○Y○(即證人余○○)(姓名詳卷、 見偵卷第22、23頁右上方及左下方照片)。 ③不詳時間發話人為鄭○○(姓名詳卷、見偵卷第24頁右 上方及左下方照片)。
④102年4月23日星期二(見偵卷第40頁左上方照片)。 ⑤102年4月24日星期三(見偵卷第40頁右下方照片)。 ⑥不詳年月拍攝訊息時間為18:26、發話人為陳○○(見偵 卷第42頁左上方照片)。
⑦不詳年月拍攝訊息時間為22:41(見偵卷第42頁右下方照 片)。
以上內容不過係上揭人等,於告訴人揭發本案事件後,互 相討論被告之行為、商談和解及許多人接到告訴人電話求



助之事實,均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對告訴人施以強 制猥褻行為之事實。
⑶證人余○○於偵查中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同事余○○,於 102年6月18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僅證稱:其與被告、告 訴人等人在學校所擔任之職務;告訴人有意擔任學校游泳 隊專任教練;告訴人將其叫到重量訓練室門口,告知其在 體育室被被告抓其手去抓被告之下體;告訴人在告知後數 日與其調換辦公室等情(見偵卷第51至52頁反面),僅能證 明證人余○○曾聽聞告訴人談及被告曾在體育室強抓告訴 人手去抓被告下體之事實;告訴人在告知上揭情節後數日 有和證人余○○調換辦公室座位之事實,無法逕予證明被 告於101年12月21日下午12時許,在體育室內確有「強抓 」告訴人手去抓其下體之事實。
⑷告訴人郵局存摺影本1紙(見偵卷第20頁):經查:告訴人 於100年3月14日於其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帳戶提領現金10萬 元(見本院卷第44頁)交付告訴人,告訴人於次日即將之儲 存於其郵局帳戶內(見偵卷第20頁)。經查①被告辯稱係告 訴人告知其經濟狀況不佳,其交付告訴人以供其繳交房貸 之用,依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間之交情,此舉尚與常情並 無不合。②被告交付告訴人10萬元之時間,在告訴人指訴 被告第2次犯行之後1月左右之時間,告訴人對於被告上揭 犯行自應仍記憶清晰,告訴人既稱其對於被告上揭行為及 被告個人深惡痛絕。焉有收受該筆金錢之理!告訴人雖又 稱係因被告拒絕其返還,其不得已,始託其家人將上揭10 萬元存入其帳戶內云云。然查,被告係以現金交付告訴人 者,倘告訴人拒收或將之逕行放置於被告辦公桌上,被告 均無法強迫告訴人收受或拒絕其返還,告訴人此部分所指 亦與常情有別,而不足採。綜上,公訴人此部分證據方法 ,僅能證明告訴人於100年3月14日收受,15日存入被告交 付之10萬元之事實,無法逕予證明被告有上揭公訴人所指 強制猥褻犯行。
⑸告訴人提供之102年1月15日錄音譯文(見偵卷第13甲15頁) :經查:綜觀如附表所示錄音譯文內容,被告雖曾向告訴 人道歉,但僅承認係「男女間的感情、好聚好散」等語, 並否認利用職務之便逼迫告訴人與其為猥褻之行為,自難 僅因被告向告訴人道歉,即遽認被告有上揭強制猥褻犯行 。此外告訴人多次以「你明知道,那節是我空堂,我找你 回來,就是要講專任教練的事情,你給我塘塞一大堆理由 (台語)」、「塘塞一大堆理由,你不蓋章就是不蓋章呀! 」、「我一定往上頭報,我都查過了,教育部的性平會、



你想要順利的退休嗎?」、「我老公還不知道喔!你要我 跟我老公講嗎?」、「我要問你,專任教練的事情會不會 過?你連看都不想看,你給我壓在最下面(台語)」等語, 足稽告訴人因被告不願在其聘任專用教練之公文上核章, 對被告產生相當大之忿怒與不滿。
晴光診所病歷表及診斷證明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 院臺南分院(以下簡稱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案 卷證袋、偵卷第33、88甲93、94甲99頁):經查:晴光診所 診斷證明、病歷表及奇美醫院鑑定報告書上雖分別記載, 被告患有急性壓力症候群、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 判斷告訴人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語,然本院基於以下 理由,認為縱使告訴人確實受有上揭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亦無法證明系因被告之強制行為所造成:
①本院於審理中函詢晴光診所及奇美醫院,如何可以確定 告訴人係因本案導致上揭急性壓力症候群、環境適應障 礙合併憂鬱情緒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見本院卷第60 頁),該診所回函稱:係「因告訴人『主訴』遭受本件 性侵害後出現情緒反應,且基於醫病互相信賴之原則, 不宜且無法判定是否併由其他案件所造成」等語,此有 該診所103年1月24日晴光字第103001號函1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6頁)。由此可知晴光診所判定告訴人患有 上揭急性壓力症候群、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主 要係【依賴及信任告訴人之陳述】所生之診斷結論,倘 告訴人所為之陳述不實,該診斷即有可能產生不正確之 結果。
②奇美醫院回函稱:「告訴人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前 提要件須為告訴人之陳述『真實』為先決要件;告訴人 陳稱其每日下午5、6時許會莫名害怕,不喜歡獨處,與 之前遭性騷擾之時間一致,看見與加害人(即指被告)相 關特徵(瘦小、老人、黑色豐田轎車)時會產生焦慮症狀 ,與本件受侵害特徵相符,因認為除非告訴人受有他件 重大創傷事件與本案被告行為特徵近似,始有可能難以 分辨造成告訴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件為何」,此有 奇美醫院專用病情摘要可證(見本院卷第69頁),由此可 知本案告訴人是否確因本案而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亦以【告訴人之陳述為真實】為前題要件,倘告訴人之 陳述非真實,則可能產生不同之診斷結果。再參本案起 訴書所指告訴人受傷害之時間分別為①98年某日中午② 101年12月21日12時許(第2次犯行除外),均非奇美醫院 所稱之下午5、6時許,再本案被告身高為174公分(見本



院卷第150頁反面),相較告訴人身高168公分而言(見本 院卷第106頁),尚非瘦小,此點亦與事實不符,因此本 院認為奇美醫院之鑑定結果尚非無疑。
③告訴人指稱被告對其強制猥褻犯行,分別在98年某日中 午、100年2月間某日18時及101年12月21日12時許,然 告訴人遲至102年3月22日,始第一次至晴光診所精神科 看診,此後始分別於同年3月28日、4月12日、4月30日 、5月14日、10月4日密集看診,此有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言(見本院卷第103頁反面、第104頁)、晴光診所 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33頁)、晴光診所病歷表(見偵卷 第94甲99頁)等件可證。告訴人所受者既係「急性」壓力 症候群,病情理當相當急迫,迫切需要治療才是!告訴 人為何於98年本案發生後均無任何看診記錄,反而在公 訴人所指最後1次犯行後之3個月後始第1次至晴光診所 密集看診?實令人難解。
④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告訴人是否因本案而受有急性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尚有礙問;縱認其確實患有上揭疾病,其 究竟係因遭被告強制猥褻行為所致,抑或因擔心其與被 告間之關係曝光所致亦非無礙,因此本院認為單憑晴光 診所病歷表、診斷證明書及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尚 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上揭強制猥褻犯行。
⑺綜上,足認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於起訴書所 載時地,確有對告訴人強制猥褻之犯行。
㈢本院另參酌:
⑴告訴人指稱被告自起訴書所指第1、2次犯行後,對於被告 之邀約即「多次嚴詞拒絕」、「表示欲跳車」(見警卷第1 5頁反面)、「拍窗喊救命」(見本院卷第102頁反面),其 與被告之間「沒有互動」、「拼命打他的手」(見偵卷第 17甲19頁、本院卷第98頁)等語。足認告訴人對於被告性侵 害之行為均以直接、明白、激烈之方式表達拒絕與不滿。 於被告為性侵害行為當時,如果路旁有路人經過,幫忙協 助報警,被告必將遭受刑罰責難,告訴人敢以如此劇烈之 方式表達不滿與拒絕,卻稱因怕沒工作而不敢拒絕被告之 邀約(見本院卷第97頁)?實與常情不符!
⑵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指訴稱,被告於第2次犯行 時,強拉其手至褲襠內打手槍約5分鐘云云(見警卷第16頁 反面、本院卷第106、110頁)。然查,告訴人自陳其身高 為168公分、體重為53公斤(見本院卷第106頁),雖非習舉 重之人,但係體育科系畢業,專長田徑,身形並非瘦弱之 人(見本院卷第96、106頁);而被告身高174公分(見本院



卷第150頁反面),年齡近60歲,身形並非強壯之人,於告 訴人反抗如此強烈(如上述)甚至撞倒被告小客車車上之欄 架等情(見本院卷第106頁),被告焉有能力強拉告訴人之 手,至自己之褲襠內幫自己手淫長達5分鐘之久,實令人 匪夷所思,難以採信!
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告於小客車上為性侵行為後 ,係經被告解鎖後,由告訴人自行下車者(見本院卷第102 頁反面、第103頁),由此足稽被告並未將其小客車後車門 之兒童安全鎖上鎖,因此告訴人於解鎖後可自行自後門下 車。然而小客車之車門,縱然上鎖告訴人亦可輕易拉開後 車門之開關進而打開車門,此為一般人甚至兒童均明知之 事項。告訴人於被告解鎖後可自行打開車門下車,足稽被 告自小客車後車門鎖並未損壞,然告訴人於被告行為當時 竟然不知將後車門鎖拉門下車逃離,亦與常情不符。 ⑷證人即當事人之同事余○○,分別於本院及檢察官偵查中 具結後證稱:
①被告曾對其說其與告訴人間是男女間的感情;被害人喜 歡他等語(見偵卷第52頁反面),足稽被告未曾向證人坦 承其曾有性侵告訴人之事實。
②告訴人第一次對我說時,當時我在重量訓練室處理公文 ,她把我叫到門口說有事跟我講,就是說組長有在體育 室對他騷擾,她說被告抓她的手去摸被告下體(見偵卷 第52頁、本院卷第114頁)等語,足認告訴人第1次對證 人陳述其遭受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在起訴書所指第3次行 為之後,與被告辯稱係因其未幫告訴人簽發聘用專任教 練之公文後始報復被告等語相符。
③告訴人跟我說被告會逼他打手槍,我說不可能,因為平 常跟他們倆之間互動蠻正常,我們在體育室講話都是有 說有笑,好像一般同事(見本院卷第112頁),此與證人 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沒有看過告訴人有特別躲 開,不願和被告出現於同一場合的情形(見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相符,足稽告訴人對於本案提起告訴之前,與 被告之日常相處,均無異相,與告訴人指稱與被告全無 互動云云不符。
五、綜上所述,關於被告是否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對於告 訴人曾為強制猥褻行為,僅有告訴人A女於警、偵訊時具有 前揭諸多瑕疵之指述,且證人等、奇美醫院之鑑定結果等, 均不足以補強A女之指述內容,而其餘公訴人所舉事證亦不 足以為佐,故本案實容有合理懷疑存在。公訴人所舉之證據 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稱強制猥褻 犯行,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本院應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對被告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 己○○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提出人:A女 │
│內容: │
│00:01王:邱組長我有事情找你,我們外面聊一│
│ 下。 │
│00:07~00:30往操場移動 │
│00:31王:請坐(台語) │
│00:32邱:最近是怎樣(台語) │
│00:34王:我說喔(台語)我在這五年,我幫你很│
│ 多公事,處理很多公文。 │
│00:39邱:嗯嗯我知(台語) │
│00:41王:你自己心裡有數 │
│00:42邱:嗯 │
│00:43王:但是三年多來 │
│00:44邱:嗯 │
│00:45王:你這樣對我毛手毛腳 │
│00:46邱:嗯 │
│00:47王:趁機約我去吃飯,在車上這樣對我毛│
│ 手毛腳, │
│00:51王:你覺得這樣對嗎?(台語) │
│00:53王:然後你又這樣強制我把手放在你的褲│
│ 檔裡面打手槍。 │
│01:02王:這樣對嗎?(台語) │




│01:04王:你知不知道,這個已經讓我成為我的│
│ 惡夢,我每天都是惡夢。 │
│01:09王:去年12月份禮拜五 │
│01:12王:你明知道,那節是我空堂,我找你回│
│ 來,就是要講專任教練的事情,你給│
│ 我塘塞一大堆理由(台語) │
│01:19王:有沒有 │
│01:22王:塘塞一大堆理由,你不蓋章就是不蓋│
│ 章呀! │
│01:26王:但是你不應該又這樣子對待我,對我│
│ 毛手毛腳、又強吻我又把我的手放進│
│ 你的褲檔裡面,這是第三次了! │
│01:38王:這個已經對我來講,身、心靈都受傷│
│ 了;我現在我不把事情公開,我只要│
│ 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 │
│01:51王:我只要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我甚│
│ 麼都不講, │
│02:00邱:這都是男女感情那種 │
│02:02王:誰跟你感情啊! │
│02:02王:你都是一廂情願,自己在那邊亂想。│
│ 你只要給我一個合理道歉不然我一定│
│ 往上頭報,我都查過了,教育部的性│
│ 平會、你想要順利的退休嗎?你只要 │
│ 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 │
│02:20王:因為你這樣對待我(台語) │
│02:21王:這都不是我心甘情願,這完全都是( │
│ 台語) │
│02:25王:我都是被你逼的,不管甚麼事情都一│
│ 樣 │
│02:30王:站在你的立場,是覺得說怎樣,可是│
│ 站在我的立場不是這樣子 │
│02:34邱:這(台語) │
│02:34王:沒辦法 │
│02:35邱:我跟你講(台語) │
│02:36王:我已經心、身靈都受創 │
│02:37邱:這好聚好散。 │
│02:39王:誰跟你好聚好散! │
│02:40邱:這都是感情上的問題(台語) │
│02:41王:我從來跟你沒感情,我跟你沒感情( │
│ 台語) │




│02:45王:我跟你是同事之間東西,完全沒有感│
│ 情(台語) │
│02:48王:因為,我是為了我要做工作(台語) │
│02:50王:我要在這邊我要在這所學校,我希望│
│ 我可以好好長久。 │
│02:56王:可是你都用這個來逼我 │
│02:57邱:我沒有(台語) │
│02:59王:你最好沒有 │
│03:00王:我只要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 │
│03:02王:現在、馬上、立刻。 │
│03:05王:不然的話,我馬上去講。 │
│03:07王:我老公還不知道喔!你要我跟我老公│
│ 講嗎? │
│03:11邱:要怎講(台語) │
│03:12邱:我若,若這樣時(台語) │
│03:13王:你對我毛手毛腳 │
│03:14邱:我現在慎重對你抱歉好不好。 │
│03:21王:太小聲,我聽不到(台語) │
│03:22邱:我對妳做出,若這樣的時候我對妳抱│
│ 歉好不好(台語) │
│03:28邱:好不好 │
│03:29王:我聽不懂(台語) │
│03:31王:請你用國語講 │
│03:32邱:我說我有這樣,我對妳抱歉好不好( │
│ 台語) │
│03:38王:妳知道這個已經讓我很想哭,你知道│
│ 嗎? │
│03:41王:我每天來到這個學校上班,我非常的│
│ 討厭你! │
│03:46王:為什麼我要搬走,你自己心裡有數( │
│ 台語) │
│03:54王:我要問你,專任教練的事情會不會過│
│ ?你連看都不想看,你給我壓在最下 │
│ 面(台語) │
│04:00王:你的公文,我哪一件沒有處理(台語)│
│04:03王:為什麼我不幫你做了。 │
│04:05王:我不爽(台語) │
│04:06王:你領你的錢(台語) │
│04:07王:我呢?我要一節一節的賺,我哪像你 │
│ 呀! │




│04:15王:你已經讓我身心靈都是受創了,你知│
│ 不知道? │
│04:19王:我都快得憂鬱症了。 │
│04:22王:我每天來到這所學校,我看到你,我│
│ 真的是很討厭! │
│04:25王:你想退休嗎? │
│04:27王:我沒有讓你那麼簡單退休。 │
│04:32王:代課老師,這麼好欺負嗎? │
│04:35王:很好欺負嗎?(台語) │
│04:38王:你代課老師你看不起對不對,有一天│
│ 我考上正式的你就知道,我車一定開│
│ 到你家。(台語) │
│04:44邱:我沒有,我不會這樣想(台語) │
│04:46王:你最好沒有這樣想(台語) │
│04:47王:你都看不起我(台語) │
│04:49邱:你放心(台語) │
│04:51邱:我不是這樣的人 │
│04:53王:瑜柔為什麼會進來,你明知道三招的│
│ 事情,你就假裝不知道,甚麼都不知│
│ 道,我跟著你五年,你怎可能不知道│
│ 。 │
│05:03邱:啊這(台語) │
│05:04邱:這(台語) │
│05:05邱:這也是我要一個跨欄的人(台語) │
│05:08王:這都是你的理由,那全部都是你的理│
│ 由 │
│05:11王:好就算是我甚麼都,你的跨欄我不會│
│ ,田徑缺我要的是這麼簡單而已。 │
│05:24王:你這樣對待我三年了,我每天都在做│
│ 惡夢,你知不知道?每天,沒有一天 │
│ 沒有在做惡夢的 │
│05:36王:時間到了,你也差不多去睡覺了(台 │
│ 語) │
│05:47王:你要在這所學校。 │
│05:49王:我很想在這所學校好好地做,但是我│
│ 覺得我沒有辦法你,我沒有辦法這樣│
│ 每天看到你。 │
│05:52邱:放心(台語) │
│05:55邱:放心(台語) │
│05:56邱:我會讓妳在這所學校上班,到妳自己│




│ 不想待,妳放心。(台語) │
│06:01邱:以我人格做保證(台語) │
│06:04邱:我如果離開學校,我決定會交代啟彬│
│ 無論如何啟彬(台語) │
│06:08邱:因為妳的負擔我知道,妳買房子很辛│
│ 苦我知道(台語) │
│06:12邱:我會交代啟彬無論如何,讓妳待到妳│
│ 自己不想待(台語) │
│06:18王:你的人格我聽到不想要聽了(台語) │
│06:23王:你的人格如果是好,你不應該對我這│
│ 樣子,你聽的懂嗎?你的人格,人格 │
│ 已經沒有了,在我腦海中已經沒有人│
│ 格這東西了! │
│06:31王:我○○○不是那麼好欺負的,你要記│
│ 得,代課老師不是那麼好欺負的(台 │
│ 語) │
│06:36邱:我不會歧視代課(台語) │
│06:38王:你就是(台語) │
│06:39王:從頭到尾因為你這樣子對我毛手毛腳│ │ ,又這樣強吻我,又這樣子應把我手│
│ 放到妳褲檔裡面,這個對我來講都已│
│ 經三次傷害了,你知道嗎?三次了! │
│06:50王:你了解嗎? │
│06:53王:我為什麼搬到 │
│06:54王:這邊五年了,我在這邊坐五年了,我│ │ 會搬到那邊去坐 │
│06:55邱:妳的事情(台語) │
│06:57邱:妳的事情無論如何,我決定妳如果不│ │ 想走,我會叫下面的人,給妳保證妳│
│ 待永遠的,妳放心(台語) │
│07:08邱:如果沒有,我離開這學校,有叫甚麼│ │ 人不要請妳,妳來找我沒關係,我從│
│ 來不會跟你講這樣(台語) │
│07:17邱:妳就好好在這待(台語) │
│07:19王:再說啦! │
│07:21王:我現在看到你,我快瘋掉了,我不想│ │ 在這環境跟你相處下去,你知道嗎? │
│07:27王:這種事情,我可以跟性評委員會講這│ │ 個事情,我都查過了。 │
│07:32王:我可以往上頭報。 │




│07: 你會完蛋(台語) │
│07:36王:我可以不要這份工作,我可以去別的│ │ 地方找,都沒關係,辛苦一點(台語)│
│07:42王:我雖然沒有LP可以捏 │
│07:45王:我個性你也知道,我個性很堅強的。│ │07:48王:我就是不想讓人欺負(台語) │ │07:51王:這個我已經忍了3年多了。 │ │07:52王:五年多在這邊工作,我忍了3年多了 │ │ 。 │
│07:58王:你要記得,我是忍耐,我快得憂鬱症│ │ 了,你知道嗎?(台語) │
│08:07王: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不是你說好就好│ │ ,沒有那麼簡單你了解嗎? │
│08:14王:今天我是尊重妳是我學長,你還是我│ │ 國體學長(台語) │
│08:19王:之恥 │
│08:21王:這叫國體的學長 │
│08:23王:我相信你對別人也是這樣,不用說對│ │ 我而已(台語) │
│08:27王:你對別的女生也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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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