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1年度,6號
TNDM,101,交重附民,6,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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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王桂花
訴   訟 許隆興
代 理 人
訴   訟 許協益
代 理 人
被   告 許義雄
訴   訟 曾怡靜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45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狀及刑 事附帶民事賠償陳述狀一所載(如附件一、二)。二、被告方面:
答辯聲明及陳述,引用民事答辯狀一所載(如附件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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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