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48號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劉薛桃妹、劉訓浩、劉
訓荷、劉訓聰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張偉森
被 告 梁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葉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