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徐火金
周正雄
莊淑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 告 蔡銘俊
簡性琦
林瑞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蔡銘俊等人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 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