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52號
TPDV,103,除,1452,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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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簡清治
代 理 人 簡松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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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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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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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
│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
│0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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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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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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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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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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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 000000-0 │1 │1000│
├──┼──────────────┼───────┼──┼──┤
│00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 000000-0 │1 │24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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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