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 理 人 徐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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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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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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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3年3月11日 │28,952元 │J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胡明霞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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