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44號
TPDV,103,除,1444,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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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代 理 人 楊涴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3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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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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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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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103年4月30日 │25,411元 │SU0000000 │ │
│ │台灣分公司 黃之曄│隆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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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