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許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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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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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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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義宏│花旗(台灣)商業銀│103年4月30日│1,000,000元 │0000000 │
│ │ │行襄陽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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