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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60號
TPDV,103,重訴,960,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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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   告 先創明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
被   告 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
被   告 王晨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 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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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創明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