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妮蓮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 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 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 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徵,而依原告起 訴狀主張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查封原告重要生財設 備,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動產查封函及指封切 結書在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在新竹市,故本院就本件無管 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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