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19號
TPDV,103,重訴,619,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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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陸桂瑛
      周靜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柒萬零陸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伍仟
元,尚應補繳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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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