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陸桂瑛
周靜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柒萬零陸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伍仟
元,尚應補繳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