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劉暢
訴訟代理人 鄭雲娜
追加原 告 劉盼
被 告 俞小龍
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