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61號
TPDV,103,重訴,561,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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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劉暢
訴訟代理人 鄭雲娜
追加原 告 劉盼
被   告 俞小龍
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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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