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劉秀英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徐俊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萬金
劉 好
翁 漢(原名翁俊堯)
翁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