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方素雲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盈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薛文程
嚴夏萍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垂彬
張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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