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鵬翔(原名徐新洲)、詹佳容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
促字第16769 號),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裁判費50,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事實理由,並應
檢附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帳務明細等證據),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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