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588號
TPDV,103,訴,3588,201409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紀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月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