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姚兆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按每月逾期一期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收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三期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
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每月逾期1期收新臺幣(
下同)300元,逾期2期收400元,逾期3期收500元之違約
金,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49,03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每月
逾期1期收300元,逾期2期收400元,逾期3期收500元之
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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