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27號
KLDV,106,司促,5827,201708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姚兆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按每月逾期一期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收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三期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
  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每月逾期1期收新臺幣(
    下同)300元,逾期2期收400元,逾期3期收500元之違約
    金,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49,03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每月
    逾期1期收300元,逾期2期收400元,逾期3期收500元之
    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