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官豪群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蘇琬婷 原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蘇琬婷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
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
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
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