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安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升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邵思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3年8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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