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鄧雪玲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宣告人最新診斷證明書、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
數額表。
三、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四、受監護宣告人仍生存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同意本
件聲請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