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13號
TPDV,103,監宣,513,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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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鄧雪玲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宣告人最新診斷證明書、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
  數額表。
三、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四、受監護宣告人仍生存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同意本
  件聲請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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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