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75號
TPDV,103,監宣,475,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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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郭武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武玲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郭武玲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郭武潔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
  郭武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請具狀撤回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相對人前經
  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5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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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