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54號
TPDV,103,監宣,454,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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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黃孟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黃朱蓮妹最近親屬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欲處分不動產之原因、相關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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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同意書、印鑑證明書,並敘明與受監護宣告人黃
   朱蓮妹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三)聲請人應提出關係人黃石賁已取得欲處分之不動產其他六
   分之五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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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