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193號
TPDV,103,消債補,193,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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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愷澤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原本到院。
二、應提出債權人阿俊、小浩哥、宜駿、小富、裕青之全名及債 權人林振立葉宏昇詹閔翔葉惟理、阿俊、小浩哥、宜 駿、小富、裕青之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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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