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許嘉棟即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設立許可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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