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49號
TPDV,103,建,349,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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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9號
原   告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昶凌
被   告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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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