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41號
TPDV,103,建,341,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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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1號
原   告 群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輝
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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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