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232號
TPDV,103,家親聲,232,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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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彭培順
      李放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全正姚芳間聲請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彭全正姚芳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年籍資料並陳報其現住居所地地
  址及聯絡電話,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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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