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彭培順
李放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全正、姚芳間聲請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彭全正、姚芳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年籍資料並陳報其現住居所地地
址及聯絡電話,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