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187號
TPDV,103,司聲,1187,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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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合信建設有限公司謝茗富謝鈺康江玉雲、謝
文鳳、謝文魁謝秉原、易晏平(原名:易安平)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合信建設有限公司謝茗富謝鈺康江玉雲謝文鳳謝文魁謝秉原、易晏平(原名: 易安平)(下稱合信公司等8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鈞院判 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合信公司等8人間履行契 約事件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判 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 捌拾元由被告(即合信公司等8人)連帶負擔」,此有該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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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信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