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212號
TPDV,103,司繼,1212,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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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郭興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劉明昆之財產資料(含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三)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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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