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郭興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劉明昆之財產資料(含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三)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