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10號
KLDV,106,司促,581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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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
  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50,000元﹝參證物1﹞,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2﹞,詎
  料債務人自106年8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
  483,029元﹝參證物3﹞,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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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