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5488號
TPDV,103,司票,15488,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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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48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蒨雯即成鋒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成鋒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吳蒨
  雯」或「吳 雯」?),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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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