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5418號
TPDV,103,司票,15418,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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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4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俊航企業有限公司蘇建中陳秋璟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俊航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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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