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41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俊航企業有限公司、蘇建中、陳秋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俊航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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