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王修緯即貿偉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王修緯即貿偉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 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5樓之1,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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