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聲 請 人 仙風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AS0000000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暨負 責人姓名」欄位,負責人姓名記載有誤,請至銀行更正並提 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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