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621號
TPDV,103,司催,1621,201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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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林不碟即尚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支票付款銀行名稱(聲請狀附表記載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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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