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燈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百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