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949號
TPDV,103,司促,21949,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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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燈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百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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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