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831號
TPDV,103,司促,21831,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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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
      林金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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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