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
林金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