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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